*本文轉載自TEJ台灣經濟新報

保險商品有其高度專業及特殊性,致保險業須有其專門適用的財務會計準則,而保險業又影響公共利益,政府對其高度監理,業者須根據監理需求編製監理報表。因此保險業者一般有兩套報表,一套為根據會計準則編製的財務報表,一套則為在監理會計(SAP)基礎,根據保險法規及監理機關需求編製的報表。
台灣一直以來並無一套完整的保險業會計準則,保險業係依據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與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進行保險會計處理,且監理會計也是參考美國保險監理機構 NAIC 所公布的風險基礎資本 (RBC) 制度。不過隨著國際會計準則的發展,2026年起台灣保險業開始適用IFRS17(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7號保險合約),以此衡量保險合約及進行財務報表表達。而在監理會計部分,則採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ICS2.0)。IFRS17 堪稱魔王級公報,除保險會計的認列衡量與過去有重大差異以外,財務報表之表達與揭露也與過去大不相同,未來如何解讀保險業的財務報表將為重大挑戰。
本文簡述IFRS17實施目的,再介紹IFRS17的主要概念。接著以釋例說明其交易初始認列及後續衡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於2023/8/17依據IFRS 17公布新修正的「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說明編製準則針對保險業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的主要修改處,以及說明未來附註揭露之重要新增資訊及其資訊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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